中共中央八项规定(全文)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2年12月4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一🏢、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
二、 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 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 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𓀜、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𓀓,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𓀘,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9️⃣,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