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最新解读🎽🤛,这些重点必须注意!
发布时间🤼♂️: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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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BT 22240-202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正式发布,新的国标将于202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腾讯安全平台部天幕团队联合腾讯安全专家咨询中心、云鼎实验室、安全管理部标准团队,针对新版定级指南的一些变化划重点解读💅,供广大企业参考。本部分变化较小🚆,依旧是五个等级,从一级到五级由低到高🔒。现在对于定级系统的称呼统一改为等级保护对象(旧标准中称为信息系统),这也与等保2.0其他系列标准保持一致。要素可以说基本没有变化😲,依旧沿用之前的定义🛌🏿。
- 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归结为以下三种:
之前行业内关于等保2.0基本要求的解读中🎤,曾经提过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合法权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害会定为第三级,但是从新版《指南》的官方结论🤹♀️,依旧按照旧版定为第二级,这里明确说明一下。第二级及以上等级保护对象定级流程新增专家评审环节,不再自主定级🧎♂️,需要聘请专家认定等级保护对象的级别。定级对象的范围相比旧标准变化较多,本次《指南》包含了云计算、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采用移动互联技术的系统🔖、通信网络设施以及数据资源,我们来具体看下。
从这几个特征来看,基本互联网上的系统差不多都要定级备案。《指南》给出了有关安全责任主体的解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等法人,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以前很多人一直有个疑问,我们的系统很小,没多少数据💭,就不需要定级了🤍。现在官方给出了解释,企事业单位、机关基本都是具有法人的,那么这些单位的系统必须都要定级备案。其他团体(包括公益组织)和中小私营企业原则上也都要对系统进行定级备案。这个事情基本是躲不过去的。
《指南》明确表示🚣🏼♀️,云上租户和云服务商的等级保护对象要分开定级,根据云上服务模式再分别定级👨❤️💋👨。就是说,云服务商的平台对外提供SaaS、PaaS🈁、IaaS三种服务模式,那么就分为三个对象来分别定级。对于大型云计算平台,除了服务模式之外还可能根据基础设施和辅助服务系统再次分别定级。不过这里《指南》中用了“宜”这个字✍🏿,以我们的观点来看,应该是建议而非强制要求。另外🦹🏼♀️,对于腾讯云这种大型云计算平台的要求,同样也适用于搭建私有云和混合云的大中型企业🙆🏿。
通常是以系统为单位,将所有边缘设备和应用统一起来,作为一个整体来定级👩🏿💼。(比如某些智能家居系统,就要以整体平台作为定级对象,不能以不同家庭或不同区域作为定级对象)
不同于其他行业,《指南》要求对于工业控制系统🚶🏻♀️,将现场、过程控制要素作为一个整体定级,而生产管理要素单独再作为一个定级对象🫄🍅。也就是一个工业控制系统🫱🏻,最终会分成两个对象定级备案。对于大型工控系统,类似大型云计算平台要求,根据功能🧜🏻💂🏿♂️、主体、控制对象和生产厂商等因素划分多个定级对象⛴。这里《指南》并不是建议🙆🏽♂️👩👧👧,而是要求👷🏽,也就是说大型工控系统会进行拆分定级。
《指南》为这类系统进行了简要描述,即包括移动终端(手机🍊、平板🔴、笔记本)🦖、移动应用和无线网络等特征要素的系统。将所有移动技术整合🧑🌾🚶🏻♀️,作为一个整体来定级💎。
主要是通信和广电行业的核心网络,基本可以算得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了,也是国家重点关注的行业之一。《指南》建议(用了“宜”)可根据安全责任主体、服务类型或服务地域划分不同的定级对象。根据以往经验🚣🏽♀️,基本都是采取责任主体或地域划分居多,也便于管理。而对于运营商网络(骨干网、接入网),多以地市为单位作为定级对象🤷🏿。《指南》建议跨省行业或单位专用通信网可作为一个整体对象定级,这对于运营商企业来说算是一个利好了😑。
这是新版《指南》提出的一个新要素。数据资源可以独立定级。定级是基于大数据🥧、大数据平台安全责任主体相同与否。举个例子,比如某些电商平台🖤,数据分布在多个平台❤️,每个平台都有独立法人,这种情况就应该属于安全责任主体不同,这时就要把数据资源单独作为定级对象,电商平台作为另一个定级对象。对于通用系统的定级方式没有明显变化,依旧根据对业务信息的影响和对系统服务的影响来评判🤹🏻,二者取最高级别。确定受侵害的客体方面有明显变化,这里只说明新增变化。
- 明确提出影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生产秩序、医疗卫生秩序的侵害🏄;
➤确定对客体的侵害程度方面(包括侵害的客观方面和综合判定侵害程度)无明显变化。业务信息安全等级矩阵表与系统服务安全等级矩阵表无变化。有关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和等级变更部分可自行阅读《指南》原文。